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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4日電)名模林志玲6年前遭國稅局要求補稅684萬元,打官司遭判敗訴定讞。林志玲不服而聲請釋憲,但大法官今天議決不受理本案。 林志玲因漏報92到94年度薪資所得1730餘萬元,遭國稅局要求補繳684萬餘元稅額,並罰鍰135萬餘元。林志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45%的成本費用。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林志玲受僱凱渥公司,由凱渥對外簽約,林志玲的收入不符合「執行業務所得」,應屬薪資所得,但林志玲並非故意認定錯誤,只判決需補稅684萬餘元,不需繳罰鍰,全案定讞。 林志玲不服而聲請釋憲,認為相關函釋限縮模特兒從業人員須委任經紀公司以本人名義與業主簽訂表演合約,才認定模特兒的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欠缺合理正當的關聯性。此外,相關規定欠缺核實扣除成本費用,不符合客觀淨額原則、量能課稅原則,而齊頭式規定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也違反平等原則。 但大法官認為,林志玲並沒有說明相關規定究竟是哪裡牴觸憲法,由於她聲請釋憲的理由於法不合,今天議決不受理。10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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